
行政法及地方法制论文_流域生态补偿协议中环境
文章摘要:当前,学界主流观点认为,流域生态补偿协议中的环境标准是强制性标准,因此,以达标为目的开展的保护活动只是政府的履职行为,不应获得生态补偿。然而,这样的解释存在逻辑论证不完备、现实适应性弱等缺陷,容易导致从理论到实践的困惑。为化解这一问题,应转换解释维度,将补偿协议中的环境标准理解为意定标准、参照标准和引用标准,是参与各方在充分协商、达成合意基础上选定的补偿目标值。这一解释模式契合了市场化、多元化生态补偿类型特征,是对生态补偿交易本质的回归,在逻辑论证上更自洽、对现实问题的解释也更充分。未来,《生态保护补偿条例》的制定应基于协定视角解释协议中环境标准的属性及其意义,保障参与各方选择、变更、弃用标准的权利,妥善处理“履责”与“履约”之间的竞和关系,并为生态补偿划定“禁止生态倒退”的红线。
文章关键词:
论文分类号:D922.6